3月30日下午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单位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
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乐养老公司”)
被告人方南清、杨鸿、赵小荣、
郑秀、夏茂见、何涛、王蓉、杨小凤、
梁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当庭判处各被告单位罚金
及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
继续追缴尚未退还的三千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款
并按比例退还给各集资人
被告单位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福乐养老公司颐养院,下设市场部,共设立总经理、总监、部长、经理、业务员五个组织层级,杨鸿任总经理,招募夏茂见、何涛等人为总监,王蓉、梁瑶、杨小凤等人为部长及员工等50余人。
该公司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在绵阳、德阳等地,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发宣传传单、邀请函,邀请老年人参加其养老活动,并以发红包、送礼品、入住优惠和高额返利为诱饵,收取每人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养老预存金和房屋租赁费。
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底,被告人方南清、杨鸿、赵小荣、郑秀、夏茂见等人以福乐养老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中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余万元,涉及1000余人。
被告单位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传单、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方南清作为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鸿、赵小荣、郑秀、夏茂见、何涛、王蓉、杨小凤、梁瑶作为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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