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全市各类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全市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坚持办好民生实事、增进民生福祉,聚焦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促进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各类各级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医用材料、药品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医院要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文件。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三)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四)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六)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八)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九)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十一)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十四)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五)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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