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传单、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方南清作为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鸿、赵小荣、郑秀、夏茂见、何涛、王蓉、杨小凤、梁瑶作为绵阳仙龙向山福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