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坚持办好民生实事、增进民生福祉,聚焦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促进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各类各级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医用材料、药品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医院要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文件。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三)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四)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六)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八)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九)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十一)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十四)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五)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