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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该是 最亲密、相互信赖的关系 但现实却往往不尽如人意 比如 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的钱 妻子可以要回来吗? 近日 高新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9年,张女士与王先生认识后恋爱,2011年2月登记结婚。2022年6月,张女士发现丈夫与女子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王先生曾陆续分次给刘某转款共计208万余元。情急之下,张女士找到刘某,以所转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其立即返还。可刘某则表示,钱是王先生自愿给的,不肯予以退回。王先生转账的208万元中,其中婚前转账33万元,婚后转账175万余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先生赠与刘某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首先,王先生在与张女士结婚前赠与刘某的33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故该款项应认定为是王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将其赠与他人是其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之规定,张女士无权请求其返还。其次,王先生赠与刘某的175万余元款项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王先生、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归谁所有进行过约定,故涉案的175万余元款项应认为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将属于其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的行为无效;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175万余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本案中,王先生与刘某系情人关系,王先生对刘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
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张女士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刘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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