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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您好!
来信收悉,经调查了解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进驻小区为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收取物业服务费。“朗基香山樾一期地下室渗水等问题”收悉,经查,地下室渗水问题属实,已责成建设单位对地下室渗水问题进行处理,现已处理完毕。建议您可到物业处报修登记,我站已责成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好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若建设单位未达到交房条件,此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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